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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诉被告王银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王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负责人沈琰,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银辉,男,汉族,1989年4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申请执行王银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银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4执恢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