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202执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胡金栓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391号之一移送部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胡金栓,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现在石嘴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的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胡金栓罚金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等部门,被执行人胡金栓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彭 磊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琪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