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7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秀根与被执行人李井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根,李井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7执395号申请执行人杨秀根,男,195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李井发,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本院在执行杨秀根与李井发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李井发于判决生效五日内给原告杨秀根支付营养费1.4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李井发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