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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花园华泰建材有限公司、孔维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花园华泰建材有限公司,孔维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88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花园华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市街道官清村53号。被执行人孔维羽,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东阳市花园华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维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75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市花园华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孔维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花园华泰建材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510008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东阳市花园华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8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审 判 员  胡金冰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炉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