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黄治刚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治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29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治刚,男,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中专文化,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7]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治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彦红、代理检察员喻世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治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黄治刚接何某1求购毒品的电话后,约定在重庆市合川区铜溪镇九岭小学门口保安室处进行毒品交易。何某1去至该处后,黄治刚以200元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可疑物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可疑物贩卖给何某1。交易完成后,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将二人当场抓获。从何某1处查获0.28克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和0.1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从黄治刚放在桌子上抽屉内的单肩包内查获3.57克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和2.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何某1和黄治刚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从何某1和黄治刚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当庭举示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治刚明知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治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解其没有犯罪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治刚辩称何某1与其见面是为了向其还钱,同时何某1是来拿回之前放在这里的毒品,另外从其单肩包里查获的毒品是何某1之前存放在此的,其并不知道里面是什么东西。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黄治刚接何某1求购毒品的电话后,约定在重庆市合川区铜溪镇九岭小学门口保安室处进行毒品交易。尔后何某1去至九岭小学大门处,黄治刚以200元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可疑物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可疑物贩卖给何某1。交易完成后,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将二人当场抓获。从何某1处查获黄治刚向其贩卖的0.28克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和0.1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从黄治刚放在其保安室桌子抽屉里的单肩包内查获3.57克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和2.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何某1和黄治刚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治刚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本案并立案侦查。3、手机1部和通话清单,证实在案发前被告人黄治刚与何某1通话的情况。4、何某1的证言,证实由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其人身进行检查,之后经过与黄治刚联系后确认了交易地点及交易物品,其证言提到,“飞哥,你在干什么?黄治刚回答说在办公室,我说要200元钱的东西,黄治刚还问我怎么装,我说一样一半,因为我差黄治刚200元钱,黄治刚问我这次是不是拿现金,我说这次用现金买,下次再还他钱,黄治刚说要的……黄治刚又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纸?意思是问我有没有吸毒用的锡箔纸……我把摩托车停在街边,当我快走到大门口时,黄治刚就出来了……我们隔着铁门交易的,我把200元钱递给黄治刚,黄治刚同时把一个天子的烟盒递给我……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当着黄治刚的面,由民警对我人身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在我身上查获了黄治刚贩卖给我的毒品冰毒和麻古……5、何某2的证言,证实何某1是其儿子,何某1使用的手机号码是以何某2的名义登记的,该手机号码一直是何某1在使用。6、被告人黄治刚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承认收了何某1的200元钱,也未对自己将毒品拿给何某1以及公安机关从其处查获毒品的事实予以否认,但其对给200元钱的性质和毒品的归属提出异议。7、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治刚被抓获现场搜查出的物品情况,其中包括从办公桌上搜查出吸毒工具冰壶1个;桌子下方抽屉里搜查小米手机1部;在桌子右侧抽屉内搜出单肩包1个(内含公安机关提供给何某1用于购买毒品的现金200元,冰毒可疑物3袋和麻古可疑物2袋以及锡箔纸、吸管等物品)。8、检查笔录,证实第一次对何某1检查时,在何某1上衣左侧外包内检查出一部VIVO手机。第二次对何某1检查时,除了第一次检查的物品外,多了一个天子香烟盒,烟盒里检查出外用白色卫生纸包裹,内用透明自封胶带封装的冰毒可疑物1袋及麻古可疑物2颗。9、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从何某1身上搜查出的毒品可疑物和从被告人黄治刚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及手机1部、毒资200元、吸毒工具等依法扣押的情况。10、称量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从何某1和被告人黄治刚处搜查出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分别进行称量的情况。11、封存笔录、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黄治刚及何某1处搜查出的毒品可疑物进行编号、称量后提取并进行封存的情况。12、拆封笔录、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从被告人黄治刚处查获的手机拆封并对其电话号码予以核对的情况。13、鉴定文书,证实从何某1和被告人黄治刚处搜查出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黄治刚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14、毒品收缴凭证,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将剩余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1.84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1.43克予以收缴。15、检定证书,证实用于称量毒品的电子称符合Ⅲ级标准。16、涉案物品照片,证实涉案物品情况。1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治刚于2017年3月16日下午和何某1完成毒品交易后,在合川区铜溪镇九岭小学保安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何某1也被当场控制。18、光盘资料,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黄治刚处进行搜查及对搜查出的毒品进行称量、提取、封存的过程以及九岭小学的监控视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治刚明知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分别予以贩卖0.28克和0.1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还从其随身物品中查获甲基苯丙胺3.5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1克,其贩卖和查获的毒品数量共计6.05克,均应计入犯罪数量,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治刚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毒品和供被告人犯罪使用的工具及其他违禁品依法应予没收。关于被告人黄治刚辩解其无贩卖毒品的行为、何某1与其见面是为了向其还钱、涉案毒品系何某1所有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治刚与何某1电话联系购买毒品的事宜,有通话清单,何某1的证言、搜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现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排除合理怀疑,证实被告人黄治刚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被告人黄治刚的辩解意见与本案查证事实不符,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黄治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治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8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2克和供被告人黄治刚犯罪使用的手机1部及吸毒工具等违禁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林代理审判员 孔令明人民陪审员 吴岭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