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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利君与吴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君,吴永平,莎日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085号原告:王利君,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世惠,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永平,现服刑于呼和浩特第一监狱。第三人:莎日娜,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慧,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利君诉被告吴永平、第三人莎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永平、第三人莎日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利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君撤回对被告吴永平、第三人莎日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元,免予缴纳。审判员  卢士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利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