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陈娟、陈天鹏等与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娟,陈天鹏,陈天凤,魏新军,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895号原告:陈娟,女,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8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陈天鹏,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7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陈天凤,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10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魏新军,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18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李青松,四川智禾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萱,四川智禾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安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595010。法定代表人:安治富。原告陈娟、陈天鹏、陈天凤、魏新军与被告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陈娟、陈天鹏、陈天凤、魏新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是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娟、陈天鹏、陈天凤、魏新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维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