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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戴冬美与孙展鹏、聂清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冬美,孙展鹏,聂清兰,孙宇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3264号原告:戴冬美,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高,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展鹏,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聂清兰,女,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孙宇轩,男,199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原告戴冬美与被告孙展鹏、聂清兰、孙宇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戴冬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冬美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冬美撤诉。案件诉讼费1045元(其中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戴冬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