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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广明与余德祥、徐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明,余德祥,徐胜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831号原告:刘广明,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本科文化,凤阳县环保局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启飞,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德祥,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凤阳县供电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徐胜兵,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学文化,凤阳县城南小学教师,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刘广明与被告余德祥、徐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刘广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余德祥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余德祥、徐胜兵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6日,余德祥向刘广明借款17万元,约定月利率3%,徐胜兵与案外人张晓红为余德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之后,余德祥仅偿还借款10万元,尚欠7万元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广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传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