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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朱美英、徐海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美英,徐海红,简勤根,江西爱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朱美英,女,1967年10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徐海红,女,1982年8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简勤根,男,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被执行人江西爱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新余市。法定代理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美英与被执行人徐海红、简勤根、江西爱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做出的(2016)赣0502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美英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海红、简勤根、江西爱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案款XX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XX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房产与市场登记部门、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徐海红、简勤根、江西爱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徐海红、简勤根、江西爱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徐海红、简勤根、江西爱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标的案款XX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XX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朱美英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郭河华审 判 员  黄爱裕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绍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