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执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惠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惠,罗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4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李惠。被执行人:罗施。本院在执行李惠与罗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4民初17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罗施应偿还原告李惠人民币50000.00元。申请人李惠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罗施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罗施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罗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惠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萧 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