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7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晓希与葛英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希,葛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7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晓希,男,1987年2月21日生,汉族,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服务代表,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10号3单元301室。被执行人:葛英杰,男,198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八道街7单元7楼3号。本院在执行徐晓希与葛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裁定划拨被执行人葛英杰的住房公积金,因划拨金额未满足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韩士有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72,11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