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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7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晓希与葛英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希,葛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7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晓希,男,1987年2月21日生,汉族,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服务代表,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10号3单元301室。被执行人:葛英杰,男,198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八道街7单元7楼3号。本院在执行徐晓希与葛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裁定划拨被执行人葛英杰的住房公积金,因划拨金额未满足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韩士有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72,11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