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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1968祝树龙与杨善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树龙,杨善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1968号原告:祝树龙,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告:杨善彬,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树龙诉被告杨善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树龙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善彬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树龙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树龙撤回对被告杨善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