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民终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善英、马金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善英,马金华,马金祥,平湖市钟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民终3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善英,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洲(马善英配偶),住平湖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金华,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金祥,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善英(马金华、马金祥妹妹),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湖市钟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平湖市钟埭街道镇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盛东平,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瑛,该中心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石洪,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善英、马金华、马金祥(以下简称马善英一方)因与被上诉人平湖市钟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钟埭卫生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15)嘉平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善英一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善英、张亚洲,被上诉人钟埭卫生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瑛、胡石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善英一方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病历的真实性问题属于专业性问题,应当交由鉴定机构鉴定。病历的真实性对查明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分配和案件处理结果都产生直接影响,马善英一方多次要求鉴定,但一审法院不予准许。二、钟埭卫生中心提供的病历存在问题。(一)在患者入院时,医院的马燕医生从马金祥手中接过的患者病历上的病史,以及事发前马燕写在交给患者检查单上所记载的病史,和患者陈述的病情相符。但事发后第八天,马善英一方拿到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上所记载的病史和患者陈述的病情完全相反。(二)已经做完的马小弟的生化全套报告异常失踪,应该在生化全套报告单中的电解质数据却异常的反映在了血常规报告中。电解质报告正常情况下至少需要一个小时才能出来,但这张报告单从抽血到出报告,总共用了12分钟,医院解释电脑软件出了问题。马小弟的床位号也从3-9变成了1015。(三)医院销毁了患者的电子住院信息、化验信息、住院长期医嘱执行单,医院说没有销毁,但没有举证。(四)出院结账时医院不给出院小结、每日费用清单、出院费用明细,事发后第八天才拿到的出院明细,床位号也发生了变化。(五)需要抗凝的血常规报告和不需要抗凝的电解质报告异常的出现在同一张报告单上,医院的解释是因为在同一张条形码上,但一张条形码只能抽一管血,做完了血常规,没有血怎么做电解质报告。(六)心电图报告单医生和护士的记载相互矛盾。空腹血糖11.20mol/L,在不排除糖尿病的情况下给予含糖液体,以及药物配伍禁忌,医院解释是按规定操作。三、钟埭卫生中心销毁、伪造、篡改病历,未按照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不能进行。马善英一方申请对钟埭卫生中心提供的病历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逻辑性进行鉴定。钟埭卫生中心答辩称,医院提供的病历是真实的,没有销毁、伪造、篡改病历,也愿意对病历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医院是按照马小弟的陈述对其病情进行记载。马小弟诊疗的相关电子信息目前还保存完好,可以随时调取。马善英一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钟埭卫生中心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5904.84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3月29日,马小弟到钟埭卫生中心进行门诊治疗,初步诊断为便秘。3月31日马小弟又到平湖当湖中心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初步诊断为肠功能紊乱、中度贫血。二次门诊均给予了药物治疗。4月1日,马小弟再次到钟埭卫生中心就诊并办理了住院手续,诊断为急性肠炎、贫血、高血压,马小弟入院后进行了验血等检查并进行了输液治疗,当天下午马小弟的家属在钟埭卫生中心办理了请假手续后离开医院。次日,马小弟直接到平湖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此后,马小弟多次到其他医院进行门诊及住院治疗。2016年8月27日,马小弟因尿毒症死亡。马小弟在钟埭卫生中心住院治疗后,马小弟曾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平湖卫生局委托,嘉兴市医学会予以受理,但该医学会于2014年12月9日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为由中止鉴定,并通知了马善英一方。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应马善英一方的申请,依法委托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钟埭卫生中心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马善英一方的损害后果(包括伤残等级及护理、营养期限)、钟埭卫生中心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事项进行鉴定。在鉴定中,该鉴定中心发函至一审法院,认为马善英一方对病历、化验单的真实性有异议,要求对其真实性予以确定。由于马善英一方认为钟埭卫生中心提供的鉴定材料系伪造,不同意据此作为鉴定依据,故该鉴定中心于2015年6月15日以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为由不受理本案鉴定,并将材料退回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另查明,马善英系马小弟的女儿,马金华、马金祥系马小弟的儿子。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马善英一方认为钟埭卫生中心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导致马小弟受到损害,钟埭卫生中心诊疗行为的过错与马小弟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此马善英一方负有举证的责任。综观马善英一方的陈述,现在马善英一方提出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门诊病历记载的信息与患者入院主诉存在矛盾;2、钟埭卫生中心对马小弟输液的用量及输液的时间未按规定执行;3、钟埭卫生中心提供的化验单、住院病历是钟埭卫生中心伪造的;4、由于钟埭卫生中心不给予马小弟及时治疗导致其请假离院。同时马善英一方认为钟埭卫生中心伪造了鉴定材料,所以不同意以现有的证据交付鉴定。钟埭卫生中心认为其没有伪造鉴定材料,钟埭卫生中心是按照医疗操作规程对马小弟进行治疗的。一审法院认为,1、患者入院主诉与门诊病历记载的信息存在出入,不能排除患者在入院时存在陈述错误的可能,故不能据此认定钟埭卫生中心伪造入院主诉信息;2、钟埭卫生中心对马小弟输液的用量及输液的时间是否按规定执行应当有专业人员作出判断;3、马小弟的验血报告单上注明的采样时间与报告时间明显不合理,钟埭卫生中心解释是电脑软件出现问题,一审法院注意到该报告单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也明显早于采样时间,但不能据此认定钟埭卫生中心伪造了验血报告单,住院病历是否存在伪造也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4、马小弟在离院前办理了请假手续,没有证据证明系钟埭卫生中心未给予马小弟及时治疗导致其请假回家。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钟埭卫生中心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判断钟埭卫生中心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当有专门的鉴定机构作出,经一审法院释明,马善英一方仍不同意依据现有材料委托鉴定机构展开司法鉴定,导致鉴定委托被鉴定机构退回,对此马善英一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马善英一方要求钟埭卫生中心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马善英一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马善英一方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14年3月29日,马小弟前往钟埭卫生中心中医科就诊,主诉“便秘3天余”。现病史“患者大便干结3天,伴腹胀……”该院予润肠通便,开具了包括麦冬、炒当归、鸡内金、白茯苓等中药2贴。2014年3月31日,马小弟又前往平湖当湖中心医院就诊,主诉“解稀便5小时”,现病史“5天前因腹胀、便秘,昨自服泡竹叶2次,量不详,服药后开始解稀便,自诉次数多,具体次数不详,便前腹痛,不剧,无呕吐。”该院诊断为“肠功能紊乱、中度贫血”,予左氧氟沙星0.3g抗炎、补液。2014年4月1日,马小弟再次前往钟埭卫生中心就诊,入院记录载明,病史陈述者为“患者本人及家属”,主诉“腹泻腹痛5天”,现病史“患者5天前在家中无明显诱因下解黄色稀烂便,每天次数2次……昨夜间仍有阵发性腹痛,无腹泻……”该院以急性肠炎收住入院,予乳酸左氧氟沙星针0.2gqd抗炎并参麦补气补液。一审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向马善英一方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该笔录中,一审法院向马善英一方释明:钟埭卫生中心提供的病历等证据是否真实,应当由鉴定机构在对钟埭卫生中心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鉴定过程中予以分析、考虑,但马善英不同意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重新委托鉴定。马善英拒绝在该询问笔录上签字。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病历资料及其他为鉴定所需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并提供相应证据。患者一方起诉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的初步证据。针对马善英一方上诉中对钟埭卫生中心提供的病历资料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第一、病历和入院记录记载的“主诉”和“现病史”在内容上并非完全矛盾,且这些内容系患者本人或患者家属单方陈述,不排除陈述存在不准确的可能。第二、电解质报告和血常规报告出现在一个报告单中,并不能得出院方伪造或篡改病历的必然结论。第三、钟埭卫生中心已经向马善英一方提供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等相关材料,没有证据证明钟埭卫生中心隐匿了与马小弟诊治有关的材料。至于马善英一方提出的钟埭卫生中心存在诊断、用药错误等情况,比如药物配伍禁忌、使用左氧氟沙星不当和涉及的相关生化检验等,这些均需要通过司法鉴定解决。事实上,钟埭卫生中心对马小弟的诊疗活动涵盖疾病诊断、药物治疗、护理等各个环节,马善英一方有关病历资料的疑问究竟是伪造、篡改还是书写不规范,可由鉴定机构在医疗损害鉴定过程中予以分析、考虑,现因马善英一方执意不同意依据现有材料进行司法鉴定,在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仍予拒绝,以致鉴定无法展开,对此马善英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一审据此驳回马善英一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马善英一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马善英、马金华、马金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坤审 判 员  陈远代理审判员  周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