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安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安红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765号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国利,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红波,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亚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