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安、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安,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朱绿点,葛恒荣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申5号监督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李安,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代理人孙建,江苏田湾(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BDA国际企业大道**幢。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立强,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朱绿点,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原审被告葛恒荣,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申诉人李安因与被申诉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于2015年7月26日作出的(2015)连东白商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向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申诉。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民(行)监【2017】32072200003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卢长庆审判员 王必胜审判员 徐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梦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