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倪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倪楠,陈玉荣,闫海,孙伟霞,毛建忠,吴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613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李延玲,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倪楠,男,汉族,1977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陈玉荣,女,汉族,1974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闫海,男,汉族,1983年1月20日出生。住址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孙伟霞,女,汉族,1982年11月29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东平县。被执行人:毛建忠,男,汉族,1980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吴迪,女,汉族,1981年6月18日出生。住址泰安市岱岳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倪楠、陈玉荣、闫海、孙伟霞、毛建忠、吴迪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鲁0911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3月16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月20日向申请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911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诉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次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峰审判员 夏胜利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善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