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正因与上诉人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正,王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1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正,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横山区南大。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瑞,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上诉人杨正因与上诉人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6)陕0823民初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6)陕0823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1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王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20元予以退回。(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薛海鸥代理审判员 闫徐平代理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潇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