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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案外人郭凌云、申请执行人陆艳辉、被执行人丁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听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异14号案外人:郭凌云,女,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申请执行人:陆艳辉,女,195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耕牛(陆艳辉丈夫),男,195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革修,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被执行人:丁志(又名荣正峰),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在本院执行陆艳辉与丁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郭凌云对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的金帝商业广场商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郭凌云称,我认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债务关系,但我与丁志是2007年离婚的,他们的债务关系发生在我与丁志离婚之后,我对该债务不知情。当时商铺没有过户,商铺根本不属于丁志。请求法院对位于株洲市芦淞区人民南路的金帝商业广场商铺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陆艳辉称,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对金帝商铺的查封是正确的,因为该商铺丁志也有份。案外人与丁志虽然是2007年离婚,但该商铺是2010年办理的产权证。丁志是在与案外人离婚之后获得该商铺产权的。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被执行人丁志未到庭参加听证,也未递交任何证据材料。本院查明,原告陆艳辉与被告丁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丁志(又名荣正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艳辉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为人民币24,950元,其后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陆艳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580元,由原告陆艳辉承担240元,被告丁志(又名荣正峰)承担4340元。判决书生效后,陆艳辉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丁志按判决书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434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位于株洲市芦淞区人民南路的金帝商业广场1146(1117)号商铺进行了查封。随后,案外人郭凌云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对位于株洲市芦淞区人民南路的金帝商业广场商铺解除查封。经查,位于株洲市芦淞区人民南路的金帝商业广场商铺至今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丁志、郭凌云,产权共有情况登记为共同共有,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是2010年7月15日。另查明,郭凌云与丁志于2007年5月24日办理离婚手续。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法院是否应当对位于株洲市芦淞区人民南路的金帝商业广场商铺解除查封。现分析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该款第(一)项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根据上述规定,本院查封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人民南路222号的金帝商业广场商铺,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丁志、郭凌云,则被执行人丁志对涉案商铺享有所有权,本院对涉案商铺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案外人提出的理由与该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株洲市芦淞区人民南路金帝商业广场商铺的查封合理合法,不应当解除。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凌云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麦丽红人民陪审员  唐丽娜人民陪审员  陈兰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