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佳木斯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市红十字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木斯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市红十字会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15号原告:佳木斯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升平路。法定代表人:齐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鹏,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佳木斯市红十字会,住所地佳木斯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3号楼。法定代表人:谷庆波,常务副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斌,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佳木斯市红十字会秘书长。原告佳木斯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佳木斯市红十字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木斯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木斯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800元,减半收取计43900元,由原告佳木斯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银冰审 判 员 姜广武代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