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5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淑芳与张秀琴、汪金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芳,张秀琴,汪金山,史开银,宁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5民初1179号原告:张淑芳,男,汉族,1953年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告:张秀琴,女,汉族,现住奇台县,农民。被告:汪金山,男,汉族,现住奇台县,农民。被告:史开银,男,汉族,现住奇台县,个体。被告:宁桂荣,女,汉族,1970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奇台县,农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芳与被告张秀琴、汪金山、史开银、宁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淑芳于2017年6月22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芳撤回对被告张秀琴、汪金山、史开银、宁桂荣的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86元,由原告张淑芳负担。审判员 杨磊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