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四川洪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眉山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洪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眉山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67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洪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代红梅,女,生于1969年6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眉山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7)川1421民初1929号四川洪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眉山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眉山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向四川洪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19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廷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