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浙江奥尼斯特化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浙江奥尼斯特化纤有限公司,浦江乐门阀业有限公司,金建生,芮竹生,金建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6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人民东路77-1号,组织机构代码:847703668。法定代表人陈果。被执行人浙江奥尼斯特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浦江经济开发区平七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51925792。法定代表人金建生。被执行人浦江乐门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东工业分区乐门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742934232。法定代表人何星灯。被执行人金建生,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芮竹生,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金建凤,女,1962年6月11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与浙江奥尼斯特化纤有限公司、浦江乐门阀业有限公司、金建生、芮竹生、金建凤(2017)浙0726执61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金浦商初字第00308号判决书已于2015年04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于2017年0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奥尼斯特化纤有限公司、浦江乐门阀业有限公司、金建生、芮竹生、金建凤支付执行款5183881.31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6执6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审 判 员 陈 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天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