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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惠林、费惠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惠林,费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惠林,男,195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费惠祥,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惠林与被执行人费惠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处置被执行人费惠祥所有的在湖州南浔石源龟鳖专业合作社的股权,且被执行人费惠祥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尚余人民币179095元未能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70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建峰审 判 员  徐小明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林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