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行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杜全美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撤销扣押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全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9行初94号原告:杜全美,女,汉族,1982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399号。法定代表人:赵小农,局长。原告杜全美诉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撤销扣押决定书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告杜全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全美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全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全美负担(免交)。审 判 长 向 品人民陪审员 陈 明人民陪审员 廖启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辛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