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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5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德与被执行人宁夏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宁夏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5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陈德,男,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宁夏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蔡治国,任董事长。本院执行的陈德依据(2016)宁0425民初16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宁夏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治国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宁夏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25民初16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赵憧未审判员  徐安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