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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林圣和、邱存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圣和,邱存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384号申请执行人:林圣和,男,194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育才路**号之二,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47********。事情执行人:刘伯河,男,195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六一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2********。被执行人:邱存福,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林圣和、刘伯河与被执行人邱存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586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圣和、刘伯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邱存福偿还借款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邱存福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林圣和、刘伯河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邱存福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林圣和、刘伯河与被执行人邱存福达成执行和解,现还款期限尚未到期。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圣和、刘伯河与被执行人邱存福已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所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未到期,申请人林圣和、刘伯河同意本院对(2016)闽0181民初586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依法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5867号民事调解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坚代理审判员 陈 庚代理审判员 黄煜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倪荧梅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