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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许盛祥、陈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盛祥,陈素华,官柳屏,龚秋华,沙县元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三明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7执异21号异议人(被申请人):许盛祥,男,汉族,1966年11月20日出生。异议人(被申请人):陈素华,女,汉族,1966年8月3日出生。申请人:官柳屏,女,汉族,1965年12月16日出生。申请人:龚秋华,女,汉族,1959年3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许盛祥,男,汉族,1966年11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陈素华,女,汉族,1966年8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沙县元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素华。被申请人:三明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盛祥。申请人官柳屏、龚秋华与被申请人许盛祥、陈素华、沙县元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三明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许盛祥、陈素华对执行被申请人许盛祥、陈素华冻结的银行卡执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2017)闽0427民初9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许盛祥(兴业银行卡号18×××51)、陈素华(兴业银行卡号18×××56),该二张卡属异议人社会保障卡,其中许盛祥卡中的尚余资金2万元属于沙县人民法院转入的另案房产拍卖后的安置费用。现请求解除对许盛祥(兴业银行账号18×××51)、陈素华(兴业银行账号18×××56)的账户的冻结。异议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银行个人客户账务信息清单、许盛祥社会保障卡、陈素华社会保障卡。本院经审查查明,2017年5月2日,本院就申请人官柳屏、龚秋华与被申请人许盛祥、陈素华、沙县元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三明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7)闽0427民初99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许盛祥、陈素华、沙县元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三明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468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7年5月1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许盛祥账号18×××51、陈素华账号18×××56在兴业银行的账户,其中实控许盛祥账号内存款20000.71元。另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进强、黄云姬、许盛祥、陈素华、廖其祥、程金华、陈进家、梁瑞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及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许盛祥名下位于沙县××路(中行集资楼)704号房地产,竞拍人罗文勇以人民币38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2017年4月3日,本院将安置费30000元汇入许盛祥兴业银行(卡号62×××12)账户,后支取10000元,余20000.71元。另查明账号18×××51对应的银行卡号为62×××12、陈素华账号18×××56对应的卡号为62×××19。上述二张卡为二人的社会保障卡。本院认为,社会保障卡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公众发行,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同时具有银行借记卡功能的复合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权益和公共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查询、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医疗即时结算等主要功能。具有保障性。冻结持卡人社会保障卡将影响其基本社会保障权益。异议人许盛祥社保卡内的存款系人民法院依法处置异议人财产后给予的安置费,具有保障性和专属性。异议人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异议人许盛祥兴业银行账号18×××51、陈素华兴业银行账号18×××56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林坤淀人民陪审员  俞麒慧人民陪审员  罗清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黎 悦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