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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锁自强与许柯柯、宋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锁自强,许柯柯,宋志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864号原告:锁自强,男,197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许柯柯,女,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偃师市。系偃师市农村商业银行首阳山支行职工。被告:宋志浩,男,1973年8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系中国人民银行偃师市支行职工(偃师市商都东路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锁自强诉被告许柯柯、宋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锁自强于2017年元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锁自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锁自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锁自强负担。审 判 员  蒋焕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齐倓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