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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1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马彦虎与陈宪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彦虎,陈宪章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1民初530号原告:马彦虎,男,汉族,农民,住址甘肃省通渭县。被告:陈宪章,男,汉族,农民,住址甘肃省通渭县。原告马彦虎与被告陈宪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彦虎与被告陈宪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彦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597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5日,原告和被告协商后由被告给原告砌墙,口头约定每天付工钱200元。在8月15完工,共干了18个工时,工价共计3600元。原告当天告诉被告,等自己找人把工验收合格了就付清被告工钱。后来原告找了几个匠人都说墙不合格,根本不能修房。原告无奈只好多次和被告协商解决。在2016年9月21日,双方协商后签订协议,拆除所砌的墙。拆倒的工钱各付一半,砖的损失由原告负担,沙子、水泥的损失由被告负担,然后工钱3600元照付。但被告一直未按照协议履行。陈宪章辩称:被告只是按照要求砌墙,并没有包工,砌墙过程中原告也一直在现场,因此不同意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本案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被告与其弟陈俊章给原告砌墙,双方口头约定每天按照200元支付工价。到8月15日完工,干了18个工时,共计3600元。后来原告以被告砌的墙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劳务费。在2016年9月21日,双方协商后签订协议,拆除所砌的墙。拆倒的工钱各付一半,砖的损失由原告负担,沙子、水泥损失由被告负担,然后工钱3600元照付。后来双方均未按协议履行。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协议书、证人证言及当事人一致陈述等证据证实。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当庭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砌的墙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赔偿其损失,但未提供有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意见书证实其主张,其请求应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只是为原告提供劳务,并未包工,砌墙时原告一直在现场施工,故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的主张,应予采纳。后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的拆除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17597的请求,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其具体损失,并且该损失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应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0元。被告以双方协议系被胁迫所签、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不同意赔偿的辩称,亦没有证据证实,其请求应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宪章赔偿原告马彦虎财产损失6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被告负担25元,原告负担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尚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维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