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黄永飞与邯郸市龙门贸易有限公司、李军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飞,邯郸市龙门贸易有限公司,李军堂,涉县金桥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414号原告:黄永飞,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涉县。被告:邯郸市龙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商贸城土龟公园原游泳池场。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被告:李军堂,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涉县。被告:涉县金桥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学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黄永飞与被告邯郸市龙门贸易有限公司、李军堂、涉县金桥担保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黄永飞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飞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贾学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