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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2017)鲁1091民初1141号原告孙世花、孙明、张天珍、孙忠伟与被告孙世春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花,孙明,张天珍,孙忠伟,孙世春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1141号原告:孙世花,女,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孙明,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原告:张天珍,女,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孙忠伟,男,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志艾,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世春,男,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东马山村。原告孙世花、孙明、张天珍、孙忠伟与被告孙世春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世花、孙明、张天珍、孙忠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孙世花、孙明、张天珍、孙忠伟负担。审判员  徐玉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爱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