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执7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平江区华石玉意玉雕创作社与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江区华石玉意玉雕创作社,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7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江区华石玉意玉雕创作社,组织机构代码L6393279-9,住所地苏州市齐门路132号。主要负责人:黄正华。被执行人: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78624-2,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星澄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伟良。申请执行人平江区华石玉意玉雕创作社与被执行人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9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驳回本诉原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二、反诉被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反诉原告平江区华石玉意玉雕创作社代偿款1840730.94元,并偿付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清偿日止以1840730.94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反诉原告平江区华石玉意玉雕创作社的其它反诉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9196元,减半收取为9598元,由原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6510元,减半收取13255元,由反诉原告平江区华石玉意玉雕创作社负担283元,反诉被告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2972元(反诉被告负担之款反诉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反诉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平江区华石玉意玉雕创作社已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53702.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持有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裁定受理江苏苏融担保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人民币1853702.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超代理审判员 陈 谚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灵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