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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佩云与熊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佩云,熊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1198号原告:陈佩云,女,194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被告:熊小芳,女,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原告陈佩云与被告熊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陈佩云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佩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佩云撤诉。审 判 员  刘忠萍人民陪审员  肖经武人民陪审员  余培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晏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