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佩云与熊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佩云,熊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1198号原告:陈佩云,女,194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被告:熊小芳,女,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原告陈佩云与被告熊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陈佩云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佩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佩云撤诉。审 判 员 刘忠萍人民陪审员 肖经武人民陪审员 余培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晏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