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孙央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孙央儿,慈溪市红圩菜厂,郑园栋,阮雅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34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城大道南路258-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563852514R主要负责人:黄维,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燕,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胜利,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央儿,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慈溪市红圩菜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三江口村老圩。组织机构代码:71116032-6主要负责人:郑园栋,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郑园栋,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阮雅定,女,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2400号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孙央儿、慈溪市红圩菜厂(个人独资企业)、郑园栋、阮雅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律师代理费5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1716元、执行费23190.05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孙央儿、慈溪市红圩菜厂(个人独资企业)、郑园栋、阮雅定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