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谢大英与马铷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大英,马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178号申请人谢大英,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马铷彬,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哈尼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申请人谢大英与被执行人马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谢大英依据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6)云0802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马铷彬向申请人谢大英偿还借款本金47000.00元及自2015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申请执行费613.00元,共计48163.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马铷彬,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何春玲审判员 胥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