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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字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魏春与李梦飞、安徽加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春,李梦飞,安徽加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字2853号申请人:魏春,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被申请人:李梦飞,男,1975年9月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被申请人:安徽加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民营经济园。法定代表人:王兵,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魏春诉李梦飞、安徽加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魏春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他财产。魏春以其位于合肥市滨湖区洞庭湖路3086号滨湖假日花园A2幢2801(房地产权证:合产字第××号)房屋对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李梦飞、安徽加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二、查封、扣押李梦飞、安徽加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50万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