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宗荡泽申请执行乔玉东、乔玉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荡泽,乔玉东,乔玉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宗荡泽,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被执行人乔玉东,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执行人乔玉彬,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宗荡泽申请执行乔玉东、乔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21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宗荡泽于2017年3月10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宗荡泽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7)黑0128执字第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冬伟审判员 于立春审判员 郎天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泽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