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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3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相荣与临江市六道沟镇经建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相荣,临江市六道沟镇经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25号申请执行人:徐相荣,女,1966年4月2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徐琦(与徐相荣为夫妻关系),男,1965年9月1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职员,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临江市六道沟镇经建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临江市。法定代表人:韩云杰,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相荣与被执行人临江市六道沟镇经建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3执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春林代理审判员  高 琦代理审判员  黄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熊化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