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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灿明与何平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灿明,何平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537号申请执行人:杨灿明,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宜昌市。申请执行人:何平刚,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杨灿明申请执行何平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不清楚被执行人下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8执153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