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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倩与巩桂江、聊城盛荣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倩,巩桂江,聊城盛荣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140号原告:王倩,女,1987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巩桂江,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聊城盛荣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056213777H,住所地临清市临高路新华办事处甄八里村东首。法定代表人:周全喜,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53544811H,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聊园南路62号。负责人:孙传鲲,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倩与被告聊城盛荣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巩桂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倩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倩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王倩负担。审判员  张桂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庆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