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倩与巩桂江、聊城盛荣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倩,巩桂江,聊城盛荣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140号原告:王倩,女,1987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巩桂江,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聊城盛荣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056213777H,住所地临清市临高路新华办事处甄八里村东首。法定代表人:周全喜,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53544811H,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聊园南路62号。负责人:孙传鲲,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倩与被告聊城盛荣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巩桂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倩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倩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王倩负担。审判员 张桂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庆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