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6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市岭西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魏红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岭西印刷物资有限公司,魏红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03民初6898号原告郑州市岭西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中路86号。法定代表人王锡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联合,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红才,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原告郑州市岭西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红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市岭西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业务需要从原告处购买纸张,截止至2015年11月7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39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5年11月7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到2017年5月1日还清欠款。但被告出具欠条和还款计划后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139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共同确认:截止至2017年6月22日,被告魏红才还拖欠原告郑州市岭西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货款99000元。双方共同同意被告魏红才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给原告30000元为全部清偿。双方其他无争议。二、如被告魏红才不能按照上述约定时间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可以按照99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元,原、被告各负担77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关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