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4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严双武、李晓华与朱生国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双武,李晓华,朱生国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442号原告:严双武,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李晓华,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强,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二黑,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生国,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遵莲,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严双武、李晓华诉被告朱生国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双武、李晓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严双武、李晓华负担。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