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3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光卫与被执行人张小宝、张海霞、解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光卫,张小宝,张海霞,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655号申请执行人任光卫,又名任小三,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张小宝,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被执行人张海霞,女,31岁,汉族,住闻喜县。被执行人解波,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申请执行人任光卫与被执行人张小宝、张海霞、解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3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光卫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小宝、张海霞银行存款5万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