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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3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姜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姜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27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13号,组织机构代码84894243-3。负责人:唐小晴,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茆华,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合肥管理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龙,男,汉族,1988年6月28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姜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已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姜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军燕人民陪审员  谷 雨人民陪审员  张长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静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