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黄礼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礼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刑初34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礼文,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新邵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抓获,2017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17]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礼文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礼文于2017年3月1日5时许,来到长沙市岳麓区阜埠河路先锋网咖内,趁被害人王某1熟睡之机,将其放在桌上价值人民币4359元的苹果6SPlus(64G/玫瑰金)手机盗走后迅速逃离现场。2017年3月2日21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礼文抓获,追回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礼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礼文具有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初犯;赃物已追回;认罪态度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礼文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罚。被告人黄礼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礼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礼文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礼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彭林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