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2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叶某与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417号原告:叶某,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光,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住龙川县老隆镇东风路20号。法定代表人:蔡春梅。被告: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河源市沿江路6号长鸿花园华景苑三楼。法定代表人:蔡春梅。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甲,男,1981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河源长鸿房地产��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8元,减半收取24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黄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叶东祥书 记 员 黄心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