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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传鹏、沧州明辉钢结构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鹏,沧州明辉钢结构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王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882号申请执行人:李传鹏,1989年1月20日出生,男,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沧州明辉钢结构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李天木乡军马。法定代表人:代维忠,经理。被执行人:王真,1989年1月25日出生,女,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申请执行人李传鹏与被执行人沧州明辉钢结构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王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983民初159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传鹏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沧州明辉钢结构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王真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沧州明辉钢结构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王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赵新业代理审判员  程金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