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4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福全与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全,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4民初828号原告:吴福全,男,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开滦赵各庄矿退休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被告:刘洋,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原告吴福全与被告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吴福全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福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福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863元,减半收取计932元,由原告吴福全负担。审判员 许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