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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4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福全与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全,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4民初828号原告:吴福全,男,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开滦赵各庄矿退休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被告:刘洋,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原告吴福全与被告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吴福全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福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福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863元,减半收取计932元,由原告吴福全负担。审判员  许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