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9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西盟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岩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盟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岩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829执40号 申请执行人:西盟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西盟县信用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9665502734X。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勐卡路449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东 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继云,男,1983年9月4日生,哈尼族,云南省西盟县人,系西盟县信用社信贷业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岩佰,男,1987年12月3日生,佤族,云南省西盟县人,系西盟县信用社信贷业务部员工。 被执行人:岩太,男,1976年2月4日生,佤族,云南省西盟县人。 本院在执行西盟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6)云08民终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岩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5320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岩太名下无银行存款,也无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岩太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9执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晓玲 审判员 岩 三 审判员 黄兴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宁德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